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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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同意,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修建、房地产和日子服务业等悉数营业税交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为便于征纳两边履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法令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拟定出台了《交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办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交税人转让其获得的不动产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清晰。

  本办法适用于交税人转让自己以直接购买、承受捐献、承受出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式各样的方式获得的不动产,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方针要求:依照不动产的获得时刻、交税人类别、不动产类型,分别对交税人转让其获得的不动产如安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如安在组织所在地申报交税,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清晰。

  (二)扣减税款的凭据要求:交税人按规则以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价款后的余额为出售额或核算预缴税款的根据的,其答应扣除的价款应当获得契合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合法有用凭据。上述凭据包含税务部分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裁定裁决书、公证债务文书等。

  (三)发票问题:小规模交税人转让其获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交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获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其他问题:《暂行办法》还清晰了交税人出售不动产的税款核算、增值税发票开具以及交税申报等详细税收征管问题。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