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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现全、门亮、江广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5-04-03 03:54:10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达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2023年开展的部分以购销合同方式来进行的委托加工业务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多确认营业收入、经营成本2,211万元。二是公司2023年将部分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救助分类为与收益相关,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多确认收益622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一是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为“小包装制剂主要采取代销模式,公司在取得经销商的代销清单时确认出售的收益”。但公司在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确认小包装制剂出售的收益时,未严格执行上述收入确认政策。二是公司《存货盘点制度》规定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做全面盘点。但公司在2023年一季度末、半年末、三季度末未对发出商品执行盘点程序,未严格落实上述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内容不符合《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王现全作为先达股份董事长、门亮作为先达股份总经理、江广同作为先达股份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公开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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